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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正负面清单·答疑释惑 | “不作为”和“乱作为”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7-07 15:08 浏览量:636次

  • 不担当不作为

     

    责任担当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攻坚克难精神不足,创先争优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用心、不尽力,对待工作不担当、不负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不作为”和“乱作为”应当如何认定?  

    1. “不作为”的认定主要看两点:

    一是看是否有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方式:第一是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因而未履行职责。第二是未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马马虎虎、不认真、不得力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领导干部对重大事务的决策不认真调查研究,主观臆断,盲目拍板等。

    二是看是否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这里的“损失”,主要指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不作为”与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不是由“不作为”直接造成的,不构成违纪。

    2. “乱作为”的认定主要也是看两点:

    一是看是否具有不依法办事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这里的“职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滥用职权,包括违法行使职权和越权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该办的不办,不该办的办了,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或者该这么办的那么办了,该那么办的这么办了。越权行使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

    二是看是否使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如果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不是由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不构成违纪。



    (信息来源: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