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纪检监察

专题九:正负面清单·答疑释惑 | 如何准确理解“营利活动”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发布时间2025-07-04 16:59 浏览量:748次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营利活动”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并不是禁止党员干部的一切经济行为。在执纪实践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除外)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党员干部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




    (信息来源:廉洁江西微信公众号)